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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健康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6-01
绍兴市健康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绍兴市健康产业协会;英文译名:Shaoxing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绍兴市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养生保健、健康管理、康复养老等健康产业及健康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专业人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公益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协会以“厚德、奉献、进取、共享”为核心理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团结和组织绍兴健康产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专业人才,配合政府、联系企业和服务民众;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合作;搭建健康产业领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推动绍兴市健康产业有序发展及品牌战略的实施,为绍兴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协管理和指导,接受绍兴市民政局和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环城南路8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产业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科普讲座、技术培训、会务会展、咨询服务、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宣传、服务等活动。
(二)围绕健康产业开展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健康产业市场有序发展;
(三)开展科普讲座、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构建网络推广平台,倡导积极向上的健康生活方式;
(四)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产业的交流和合作,帮助相关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与技术支持;
(五)协助政府开展对健康产业工作及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从事健康产业或健康相关企事业管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各条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
1、与协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2、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社团组织;
3、单位会员设代表一人,代表其单位在本协会履行职责;
4、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3、在健康产业或健康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4、支持协会工作,乐于奉献。
(三)荣誉会员:
在健康产业及其相关领域作出过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声望、热心参加协会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由理事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由秘书处发放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6、对协会作出的有关处分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认真履行协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4、及时向协会报告会员单位的撤并、更名、法人变更等情况;
5、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个人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
2、维护协会声誉;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义务;
4、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荣誉会员
1、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建言献策;
2、接受协会委托,协助开展国内外各类交流活动;
3、推荐专家参加协会相关讲学、培训及相关义务。
4、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应履行手续,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凡无特殊理由,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经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给协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及权力
(一)组织机构:本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组成。
(二)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5、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等;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专家顾问团的设立、志愿者团队的设立等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会长临时召集。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会长组织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勤政为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或授权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以协会名义开展的对外合作事项。
(四)提名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资助;
4、业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职能转变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