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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企并购涉及四个法律专业问题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3-02
       
        所有的并购都有战略意图,不管是想控制产业竞争、还是控制产业链、或者是控制目标公司、或 者是控制有益资产,并购是最有效的捷径。实际上,并购就是一个买卖合同。但药企的并购除了涉及民商法外,还会涉及到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这是因为药品企业 并购后,真正落实到履行合同的时候,有两大部分的内容要重视。
        第一部分是药品企业的常规信息,包括:公司信息、重大资产、业务经营、重大合同、劳动人事、环境评估等等;第二部分是药品企业的特殊信息,这更关系到药品企业并购案能不能成功。
        这些特殊信息包括: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意见、产业政策、优惠条件的合法性。有 一个典型的案例,在东北有一个运作了三年的并购项目,最后不得不终止,原因就是当初地方政府为了引入这个项目给了投资方很多优惠条件,但这些优惠条件的合 法性是站不住脚,如果下届政府上台,投资方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还有一些特殊信息,对药品企业并购能否成功更加至关重要。例如:并购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获得的认证证书、持有的临床批件以及有关药品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等特殊信息。
      首先是业务主体资格审查
      我们在收购一个企业的时候要对目标企业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了解目标企业是否是合法存在,主要是对目标企业的业务资格进行审查。
     
      如果是生产企业,则要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还需要《药品委托生产批 件》;如果是经营企业则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药店还需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如果这个企业要卖到 国外,按规定还需要药监局颁发的《药品销售证明书》。
      审查这些证书的时候,不光要看这些证书的有效期限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收购的意图,还应该了解这些证书代表哪些可获得的利益。如,企业实际的人员、设备、设施、厂房、规章制度等情况是否和这些证书所反映的内容相符。
     
      最重要的审查是要看证书的稳定性。因为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在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吊 销证书,比如说生产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重大缺陷,这些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吊销相关证书。如果目标企业申请这些证书的时候,隐匿重要信息 或存在造假行为,证书有效期届满更换新证的时候,可能会有麻烦。
     
      其次是认证证书的审查
      认证证书就是我们说的几个p的问题,即gmp认证、gsp认证、gap认证、glp认 证等,在这些认证期限到期后,会导致一些不能通过认证或者最初取得认证不规范、有问题,现在又不能继续升级的企业将会被淘汰。淘汰的原因很简单,但方式很 多。新版gmp认证、新版gsp认证会是促成药品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一个案例能够说明审查认证证书的重要性。有家企业本来打算收购一家通过gsp认证的 流通企业,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但是在签订协议,前期款打过去以后,才发现目标企业只是家药品零售企业,没有gsp认证,而且所经营地域也不符合并购意图, 实际上达不到当初并购的预期目标。这就是并购前期的尽职调查和企业审查没有做到位。
      第三是药品注册证书审查
     
      药品注册证书审查也就是药品上市行政许可的审查。这些证书包括《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需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疗产品注册证》;中药需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如果是专利药还需要审查《专利证书》。
     
      第四是药品技术转让审查
     
      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审查环节。药品技术是指生产药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因此,药品技术体现了药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决定了并购金额的多少。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履行和再注册的过程。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分为两类:一类是新药技术转让,另一类是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不需要行政机关的注册审批,登记备案就可以了。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则需要行政机关的注册审批,这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药品生产技术。
     
      新药技术转让在时间点上有两个特征需要注意:一个是有《新药证书》,且在新药保护期内或过渡期内;第二个是已经试生产了,但还在新药检测期内。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要满足的条件则是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子公司或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份。这两点在合同安排和注册过程中会涉及药品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问题,所以很关键。
     
      药品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问题可分为四种情况:1.不得进行的药品技术转让;2.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药品技术转让;3.《通知》重申不到进行的技术转让;4.涉及他人专利权的技术转让。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原材料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的;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在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转让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及规定的其他情形均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
     
      在gmp认证过程中,会导致很多企业的并购,在并购中必然涉及药品文号转让和技术转 让。因此cfda又重申了几个不得进行技术转让的情形。这几个问题在现实的并购中发生的很多,尤其是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所有者同意转出的这种情况。新 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不一样,它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在没有获得所有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药监局将不予批准。
     
      在明确了什么情况可以转让后,就要注意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协议的安排问题。基本分为三 大点:一是在技术转让或并购启动的时候,要有完整的法律风险控制和解决方案;二是确定技术转让或投资并购的方案;三是交易结构的设计和协议安排要点。第三 点很重要,纵观现在的并购纠纷,都是因为当初并购协议不明确或约定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和违约条款、共 管账户开立与担保条款、交割条件与履行顺序条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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